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西**村中村**堡**号,住西安市长安区**乡西**村中村**堡**号,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韦斗路边租荆一村人秦某某的做高层烟筒的厂子聚众赌博,石某某,王某某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8月18日晚,石某某,王某某再次组织魏某某,卫某某,文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该厂子采用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具推对子用的麻将一副,赌资106910元,经查王某某,石某某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聚众赌博以来从中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材料;2、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供述;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5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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