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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秦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30日在尉氏县县城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30日在尉氏县县城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扶沟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30日在尉氏县县城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于某某从**市老家出发驾驶两辆摩托车流窜至河南境内,并由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一瓶“钾”金属颗粒、毛巾等,三人分工明确,于某某、秦某某负责寻找受害人搭线,王某某具体实施诈骗,骗取钱款三人分赃。期间王某某与秦某某冒充工地打工夫妻,王某某还冒充包工头,于某某、秦某某以找出租屋租房名义寻找受害人搭线牵线,再有王某某冒充包工头看租房掏租金形式进入受害人家内,随后攀谈套近乎转移话题说会看风水,看宅、避灾、消难,并可以在受害人家内做法蒙骗受害人信任,实则为事前准备的钾金属颗粒趁受害人不注意仍至其宅院内,再让受害人泼水产生化学反应,冒白色浓烟、呲花等物理现象骗取受害人信任。告知受害人已为受害人消灾,蒙蔽受害人掏钱。骗得钱财后逃窜。三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三人在**境内秦某某、王某某合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受害人刘某某现金52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2340元,于某某分得赃款 260元,秦某某分得赃款2600元。

2、2020年5月7日,三人流窜至**市**县境内王某某、于某某合伙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受害人曹某某现金22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990元,于某某分得赃款1100元,秦某某分得赃款110元。

3、2020年5月份,三人流窜至**市**县城,王某某、于某某合伙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受害人杨某某1000元、睢县汤某某1600元、张某某2000元、郭某某2600元,共计72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3240元,于某某分得赃款3600元,秦某某分得赃款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辩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于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人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 被告人秦某某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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