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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秦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八林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现住**林业局**号楼**单元**室。2009年10月16日曾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袁捷、魏俊林,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袁捷:12330199510353282、魏俊林:12330200310718451。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宁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东宁市**镇**街**楼**单元**室。2015年6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宁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镇**街**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1月4日曾因敲诈勒索罪,被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东宁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地**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绥阳派出所。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林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林业地区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地黑龙江省东宁市**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绥阳派出所。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林业地区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地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月7日胡某某到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绥阳派出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甲、胡某某、綦某某、杨某乙、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合伙在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圈楼4号门市内设置赌博机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协调社会面关系,保障赌博游戏厅内无人闹事,无人检查,非法获利分红占50%;被告人秦某某负责为赌博游戏厅出资,非法获利分红占25%;被告人孟某甲负责赌博游戏厅的日常管理工作,非法获利分红占25%;被告人孟某乙受雇在赌博游戏厅内负责看场子、对账等经营管理并获取工资; 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杨某乙、梁某某受雇在赌博游戏厅内负责上分、退分,负责游戏厅内日常经营管理并提成。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13日,王某某等人所开设赌博游戏厅非法获利37余万元。其中王某某非法获利78842元;秦某某收回成本45000元后,非法获利50000万元;孟某甲非法获利50000万元;孟某乙非法获利2450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45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11000元;杨某乙非法获利2600元;綦某某非法获利11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860元;其余用于游戏厅日常经营花费。

此赌博游戏厅内有赌博用游戏机:“水果大餐”赌博游戏机1台,打鱼赌博游戏机3台,“三国霸争”赌博游戏机4台,“鬼武者”赌博游戏机5台,“天顺”扑克赌博游戏机8台,“天顺”扑克赌博游戏主机1台,可共赌博使用的游戏机位共43台。经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委托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涉案游戏设备是否属于赌博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上述游戏机属于赌博机。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乙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孟某甲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劝说向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大餐”赌博游戏机,打鱼赌博游戏机, “三国霸争”赌博游戏机,“鬼武者”赌博游戏机, “天顺”扑克赌博游戏机等 ;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游戏厅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验报告、诉讼文书等 ;

3、证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甲、胡某某、杨某乙(已不起诉)、綦某某(已不起诉)、梁某某(已不起诉)九人以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厅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乙、杨某甲、胡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三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而依然受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提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系共犯,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半至三年,并处罚金,可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并处罚金,可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宏梅  张敬林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2、被告人孟某乙、杨某甲、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绥阳派出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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