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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程某某盗窃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无业。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7年12月20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8年10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8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2月12日被库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1********,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区,捕前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区,无业。2019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库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涉嫌盗窃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2时45分,被告人王某乙(已死亡)与程某某、王某甲密切配合,在库伦旗进前佳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姑某某人民币2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7日12时53分,被告人王某甲与程某某、王某乙(已死亡)密切配合,在库伦旗兔儿岭商场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莫某某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诊断证明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六家子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库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2、库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库伦旗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库伦旗进前佳超市门口及库伦旗兔儿岭商场门口监控录像;

4、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已死亡)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和王某乙(已死亡)照片各九份;

6、被害人莫某某、姑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和王某乙(已死亡)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价值5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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