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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程某某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等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4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避免自己种的庄稼被鸟啄食,在自家田地旁架设10余米长的铁丝网。同月14日、17日早上,王某甲发现铁丝网分别捕获1只猫头鹰,并带回家中。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在**村村委会门口遇见王某甲,得知其捕获了2只猫头鹰。程某甲明知猫头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提醒王某甲不要拿出去卖,但是由于程某甲认为猫头鹰可以治疗哮喘病,便与王某甲商议,以人民币60元从王某甲手中购买2只猫头鹰,并到王某甲家中将猫头鹰取走。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猫头鹰均为鸮形目鸟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到王某甲家中调查,王某甲外出。后经电话通知王某甲、程某甲二人到王某甲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2只猫头鹰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新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36714****;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新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59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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