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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镇**中村其经营的**超市,收取史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捺子共计人民币67000余元,其中60000余元捺子报给被告人程某甲,赚取抽成6000余元;剩下的7000元左右捺子报给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程某甲收受捺注后,将部分捺子报给刘某某(另案处理)、部分自己坐庄赌博,非法获利至少2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超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程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阮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违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966****、850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7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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