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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程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二瞪眼”、“二根”),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9********,汉族,小学程度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被执行逮捕前住怀来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继春”),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31020421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被执行逮捕前住怀来县**镇**小区。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小胖”),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5********,汉族,小学程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被执行逮捕前住怀来县**镇**村。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程某甲、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5日晚8时许,成某甲(已判决)、成某乙(已判决)等人在位于怀来县沙城镇怡兴家园小区南门西侧周某某(已死亡)开的茶楼二楼玩“推牌九”。期间,王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来到茶楼,田某某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田某某赢了五千元,成某甲向田某某借钱,田某某没有同意,两人因此吵了起来,进而互相揪扯起来,周某某见状上前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上前阻拦周某某,在场的被告人王某某、应某某、杨某某(在逃)与周某某对田某某、王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塑料凳对田某某、王某某头部打砸,致使田某某、王某某受伤。在田某某、王某某被打过程中,赵某某正在旁边打电话,成某乙以为赵某某打电话是要叫人帮忙,就踹了赵某某两脚,接着周某某、杨某某、应某某用塑料凳对赵某某头部进行打砸,成某乙又在赵某某面部踹了一脚,赵某某在被打过程中受伤。成某甲又辱骂田某某,并打了田某某两巴掌,杵了两拳,还拿起烧水壶打在田某某的脸上,后田某某当即归还了之前借成某甲的2万元现金,事后成某甲等人下楼准备离开。在成某甲等人对田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期间,王某某打电话给程某乙和被告人程某甲,告知二人“成某甲在小白楼和人打架,过来帮忙”,后程某乙与程某甲先后自行驾车赶到案发现场。成某甲等人在走出茶楼门口时遇到程某甲,程某甲看见成某甲就问:“有人闹事了?”成某甲说:“在楼上了。”后程某甲手里提着一根狼牙棒(铁质,长约一米,上面带刺)上楼,程某甲手持狼牙棒冲上楼时遇到正在下楼的田某某,程某甲拦住田某某进行辱骂,并用狼牙棒进行威胁,致使田某某不敢继续下楼而后又返回楼上。后赵某某、田某某二人约定,田某某在二楼等待,由赵某某出去到后院将车开到二楼窗户下,田某某从窗户跳到车上后二人一起离开。在赵某某刚下到一楼时,田某某因害怕再次被殴打,为尽快离开现场选择从二楼北阳台跳下, 致使右小腿骨折。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一级,王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程某甲、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均为轻微伤的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手持凶器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程某甲、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郑旭根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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