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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在城阳区**被害人纪某乙发生争执,后三人撕打在一起,纪某甲抓住纪某乙头发,王某某用自己的高跟鞋将纪某乙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纪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7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纪某甲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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