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苏木,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科左后旗**苏木**嘎查****,现住科左后旗**苏木**村**窝堡**栋**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二人与他人一起饮酒之后离开饭店,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罗某某已经饮酒却将自己购买的**牌小型轿车(蒙G*****)交由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在行至科左后旗**村街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464县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9月7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供述;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877号检验意见书;询问、采血、监控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罗某某已经饮酒,却将自己的轿车交由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因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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