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6********,水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镇**村**庄**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坝**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占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张某某、蒋占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杜某乙(另案起诉)经商量后合伙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抽水牟利,赌场先后设在本市**镇**社区**路220号店铺及其对面铁皮房、**镇**布料市场一铺位、**镇**花园附近一山头等地,每天抽水约1万元。期间,王某某等人以每日约200元-3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杜某甲、张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聘请被告人莫某某负责帮赌场看风,聘请被告人蒋占国作为管理人员负责招呼赌客等事宜,蒋占国还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在赌场放贷获利。经侦查,公安人员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1时许在**镇**社区**路220号将王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及参赌人员19人抓获,于2019年9月1日零时许在**镇**社区**酒店517房将张某某抓获,于2019年9月3日9时许在**镇**社区**巷**号702房将蒋占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张某某、蒋占国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张某某、蒋占国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占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此页无正文)
附:
1.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二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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