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栋**)。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镇**路**号**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3时至4月11日2时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石庙村12组一带,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采取秘密手段,连续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范某某在家中散养的18只农家土鸡,其中8只农家土鸡被遗弃在盗窃现场,后丢失,其余农家土鸡被罗某某、王某某带回家中食用。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18农家土鸡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356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单元**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江北区公安分局复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0日,王某某、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范某某三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
2.证人孟某某、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356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均被取保候审,王某某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单元**,罗某某住重庆市江北区**镇**路**号**栋**。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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