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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邀集被告人罗某某到桃江县***镇偷三轮摩托车。2020年2月25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化**镇给被告人罗某某车辆加油100元后,由被告人罗某某驾车与被告人王某某一同前往桃江县***镇,到达***镇后,在***邮政银行对面发现一台三轮摩托车,被告人罗某某将车停在不远处,两人从25日22时蹲点到26日凌晨2时,被告人王某某从车上下来,盗取该三轮摩托车启动并电话告知被告人罗某某已经得手,被告人罗某某开车跟随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盗窃的三轮摩托车离开***镇返回安化县**镇。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赃物如实追回返还失主,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2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失主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堪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

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失主,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安化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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