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5514,汉族,初中肄业,**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2011年4月因吸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7115,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4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因寻衅滋事、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5********3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珠晖区**号**户。2013年2月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和刘某某、王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衡阳市珠晖区**花苑的“**夜市”饭店吃饭。其中,刘某某系衡阳市珠晖区**花苑小区物业老板,与小区业主袁某某、邻居“**厨房”饭店(以下简称“**厨房”)老板王某丙关系好。同日21时10分许,被害人王某丁、余某某等人在“**夜市”附近的**厨房吃饭后,因雨棚漏水问题,王某丁与**厨房发生争执,先是摔碗,后与店内经理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杨某某摔倒在地,双方被人拉开。袁某某看到**厨房有人打架就打了电话叫刘某某来劝架。刘某某随即赶往**厨房,与刘某某同桌吃饭的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见状也迅速赶往**厨房。一到**厨房,罗某某、殷某某便与王某丁、余某某互相殴打起来,之后殷某某、王某甲将余某某追打至马路上,罗某某则将王某丁摔倒在地并拳打脚踢。经鉴定,王某丁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已垫付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20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罗某某、殷某某、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殷某某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公安侦查卷六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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