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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大道与**环交叉口**角的郑州市金水区**公司职工宿舍。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民政学校保安宿舍.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东北角丹尼斯商场西侧的电动车停车区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车、被害人袁丽的一辆黑蓝相间的和平车行牌电动车、被害人宁敏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以及未落实到被害人的一辆白色国威牌电动车、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黑白相间的五星智影牌电动车。其中,盗窃最后一辆黑白相间的五星智影牌电动车时被保安发现而未能得逞,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耿某某当场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已经落实到被害人的三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501元。已经落实到被害人的三辆电动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剩余电动车已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袁丽、宁敏陈述及报案材料;3、辨认笔录;4、受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赃物已经追回并部分发还,建议判处其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耿某某被取保候审(王某某电话:13569686813,耿某某电话:13939226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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