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青山区**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余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5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通山县**镇**园**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余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住石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向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向某某、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九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九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8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吴某某等人多次参与“梦想基金”、“爱心事业”、“精准扶贫”、“健康中国”、“特质卡”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2018年8月18日,阚京茂、张玉平(均在逃)等人在北京成立“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精准扶贫工作委员会”(下称“商业学会”),任命被告人王某某为“商业学会”湖北地区**。王某某随后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向某某、吴某某、聂某某等人组织成立“商业学会”湖北**会,其中陈某某为湖北**会**,李先华为办公室**,余亚军为办公室副**,张某甲为**,*甲办**处**,向某某负责统计资料,*乙办**处**。“商业学会”湖北**会在阚京茂、张玉平的指使下,大肆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相关信息,组建微信****,推广虚假项目,**管理**,收取会费。先后发展**1000余人,缴纳会费10万余元。2019年5月,“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精准扶贫工作委员会”被公安部公布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和组织。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向某某、吴某某、聂某某等人因“商业学会”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便加入范珊珊、郭年的“健康中国2030”项目,组织湖北区团队,王某某为团**,并与党雅兰、张静(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形成组织构架。该项目宣称“针对所有贫困家庭办理医疗保障卡,每季度每人发放保障金5万元,无偿使用”。引导****众通过淘宝、京东报单加入**,或者通过绿色通道扫码支付20元申报资料费加入**,发展**3万余人。2019年9月,因郭年私自收钱,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董建兴(另案处理)介绍,与“健康中国2030”华南大区**侯拥军(另案处理)一起,参与到赖奎宇、伍金全(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特质卡”项目,王某某任**队纵**,利用原组织架构组建微信****,继续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相关信息,推广虚假项目,**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部公布第一批43个、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和组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支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等****;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余某甲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吴某某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余某乙、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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