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街**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四川省泸洲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虚构有功能章可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被害人支付路费请保管功能章老人下山,或以被害人筹钱解冻皇家资产会得到巨额回报的方式,骗取李某甲(72岁)、付某某(70岁)、阮某某(70岁)、李某乙(70岁)、陈某乙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94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王某某参与金额为324200元,肖某某参与金额为102800元,黄某某参与金额为2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至2019 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骗取重庆市武隆区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计26700元;
2019 年7 月9 日至2019年8 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重庆市武隆区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计19000元;
2019年3月至9 月,被告人王某某骗取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的被害人付某某共计2676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城,骗取了陕西省西安市的被害人阮某某20500元;
2019年2月28 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骗取被害人阮某某14600 元;2019年3月7日至8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骗取阮某某11000 元;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骗取了四川省攀枝花市的被害人李某乙6000 元;
2019年8 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城,骗取了李某乙6000 元。
2019 年7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骗取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陈某乙18000 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已退赃款823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已退赃款1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已退还赃款150000元给付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付某某、阮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王某某、肖某某数额巨大,黄某某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骗取老年人,酌定从重处罚;黄某某有同类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二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琼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分别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34********)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8册,散页共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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