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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肖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8********,汉族,无文化,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农用车帮被告人付某某拖河沙、石子等建材到**镇**村3组,因下雨,道路泥泞,车辆陷于乡村公路上。2018年10月6日,王某某到现场启动车辆,其妻肖某某驾驶铲车在农用车后方帮助推行,付某某在农用车后方用手帮助推行,因车辆打滑,致付某某后退,肖某某驾驶的铲车车斗不慎将付某某手臂撞伤。王某某、肖某某将付某某送至威远县**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提议将付某某受伤情况虚报为在山上干农活不慎摔伤所致,骗取医疗保险补助金,付某某表示同意,向医院谎称其受伤原因系摔伤,并交出医保卡、身份证,让王某某、肖某某二人为其办理住院及医保申报手续。付某某住院期间费用共计35429.71元,骗取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金18393.87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裕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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