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在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和物流快递非法从河南省信阳市吴某某(另案处理)、湖北省武汉市肖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某等处购买药品价值1942953元。后将购买的药品分别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药房、**药店等处牟利,至案发已查明销售药品价值316963.5元。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说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关于王某某市场监管信息查询的反馈情况、国药控股孝感有限公司证明、孝感市孝南区康泰大药房销售单、孝感市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单、收款清单、微信截图、物流公司发货明细、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明细、离职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肖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12月27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肖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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