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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7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09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6月因吸毒盗窃被行政拘留。2014年11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15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16年7月因吸毒被社区戒毒。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被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被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新雨池祛痘祛斑店内,将被害人连某某放在店内门口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手机,后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十八号街坊后门处与胡某某见面,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某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价格收了该手机。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被盗时的价值为2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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