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夫妻因建房需要钢筋,二人便相约到镇雄县**乡**隧道**成贵铁路四分部施工现场将四十三根九米长、直径为18毫米的钢筋盗走,经鉴定,两人盗窃的钢筋价值人民币3010元。案发后,涉案钢筋已返还施工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3、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8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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