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身份证号码34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甲村*乙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身份证号码32083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与其员工胡某某商议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与吴某某、秦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文华街56号附近,伪造吴某某妻子刘某甲名下的苏A3****号轿车与顾客送修的苏A0****号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2500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已赔偿保险公司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理赔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71516****、1801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