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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住****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于2019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牧场驱狼,让被告人胡某某在淘宝网上帮其购买改装射钉枪。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用自己的淘宝账号(账号:1528159****)在淘宝网一名为**的淘宝店铺,以1587元的价格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改装射钉枪、钢管、枪托、射钉弹及钢珠等,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牧场中试射。2019年3月11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四川省康定市****村的住处搜出改装射钉枪1支、枪管1支、射钉弹400发、钢珠900余个。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等;

2、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乐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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