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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胡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即被告人胡某甲在瑞安市**镇**村**咖啡店内摆设赌窝,组织多人以麻将、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2020年3月3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及参赌人员8人。截至被查获,两被告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人民币9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章某甲、章某乙、朱某某、林某某、杜某某、胡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亮亮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358752****)、胡某甲(13958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物证赌具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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