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古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衡,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衡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9年2月份,同案人贾某甲(已判决)为招揽、吸引赌徒在保靖县**镇**村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便邀约同案人向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三人共同经营赌场,向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同意。之后赌场经营了两天。以“九点”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场的经营过程中向某甲、张某甲、王某某负责坐庄参与赌博,贾某甲负责抽水,分赃。该赌场共抽头渔利17000元,除开成本开支1000元。余下16000元被四人均分。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1月31日,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向某乙(已判决)、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保靖县**镇**村贾某甲开设的赌场里面以“九点”的方式赌博。次日零时许,同案人贾某乙(不起诉)发现李某某手上多了一张牌。该局下注无效,当天赌局结束。向某乙、张某乙、贾某甲准备以李某某“出千”为由,向其要钱。向某乙先后电话邀约被告人胡衡、同案人汪某某(已判决)帮忙。张某乙见李某某准备乘车离开时,将其车辆拦停。随后向某乙、张某乙、贾某甲三人上了李某某的车。三人在车内以李某某赌博“出千”为由要其退钱。其中张某乙要求李某某退1.6万元,向某乙要求退2.5万元,贾某甲要求退1万元。李某某提出自己并未赢钱,能不能少退点,遭到拒绝。期间,向某乙在车上通过电话告知了胡衡、汪某某自己的位置。当汽车行至保靖县新汽车站停车后,李某某在车内给张某乙、向某乙各1.6万元,给贾某甲1万元,三人拿到钱后便下车了,之后胡衡、汪某某等人也到达现场。向某乙给胡衡等人讲了李某某“出千”一事,胡衡便开始辱骂李某某并要求李某某把向某乙输的钱都要退,李某某被迫再次给了向某乙4000元。后双方相继离开现场。贾某甲返回赌场后将1万元分给贾某乙、伍某某、杨某某等参与赌博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伍某某、廖某某、向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贾某甲、汪某某、向某乙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王某某、胡衡的供述与辩解;6.辩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胡衡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衡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泽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衡、王某某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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