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建议,于同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区万**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于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建议,于同年10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在东营市**区**公司厂区担任门卫的便利,将其所有的比特币矿机放置至其看守的板房内,并通过从厂区内**采油厂**区**、**两油井变电器盗接电缆的方式盗窃油井电力生产比特币。2018年5月份,经事前商议,被告人胥某某向王某某承诺交纳部分电费,将其所有的比特币、莱特币矿机先后放置至东营市**区**公司厂区王某某看守的板房内,盗窃油井电力生产比特币、莱特币。截至2019年8月30日,王某某生产比特币1.71057435个;胥某某生产比特币0.59298462个、生产莱特币28.65987678个。经鉴定,王某某、胥某某共计盗窃**采油厂电力166001.34度,其中胥某某盗窃电力73551.42度。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规定,按照案发期间最低电价0.7059元/千瓦时计算,王某某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117180.346元;胥某某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51919.9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结伙盗窃电力,其中,王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117180.346元,数额巨大,胥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51919.9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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