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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苏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务工,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乡**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乡**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6********,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系天津市武清区盛世华府鸿园售楼处销售人员,2018年初,于某某(另案处理)在苏某某的介绍下欲购买盛世华府鸿园商品房,为享受天津市优惠购房政策及办理贷款,于某某通过苏某某、王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等证件,向苏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元并提供免冠照片,苏某某将于某某材料提供给王某某,并给王某某人民币6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支付人民币200元,并提供于某某免冠照片、身份信息等资料,在他人处购得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为于某某成功办理了购房贷款,用于购买武清区鸿泽花园7-1-1302房产。

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等物证;

2.购房合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肖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为谋私利,故意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乡**村**排**号候审,被告人苏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8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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