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2020年6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行政复议未执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范某某预谋盗窃容东安置区E组团2号基坑东侧的高压电杆及电缆。4月2日晚上,二被告人在工地将高压电杆及20米左右铝制电缆盗走,销赃得款5000元。经鉴定,被盗高压电杆及铝制电缆总价值为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实施盗窃1起,涉案金额为9200元。被告人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新区建设工地秘密窃取工地上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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