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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荣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古董”,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64********,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98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四川省荣县人,高中文化, **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2********,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厂长、**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纳,**食品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57********,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副厂长、**食品有限公司炒料师,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69********,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及现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镇**路**段**号**号。1997年因犯盗窃被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64********,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炒料师,户籍及现住所地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甲、童某某、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工业产房生产火锅底料、串串香底料。同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罗某某为公司质量负责人(厂长),技术部经理,负责生产质量管控、产品开发工作和产品销售(搬迁至板仓后,生产厂长后由被告人夏某某担任);被告人朱某甲为副厂长,负责原辅料及成品库的管理工作。被告人夏某某为公司产品检验员,负责对购入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生产产品接触面、生产环境、人员卫生等检测、监控产品质量。被告人荣某某负责与各**火锅加盟店就回油数量及销售火锅底料进行对账、结算及支付员工工资等事宜。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等人负责具体生产,被告人童某某负责运输。

被告人王某某以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火锅商标、商号、产品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收取加盟费的特许经营方式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自流井区、贡井区、富顺县、荣县,康定雅江县、浙江宁波、山东安丘市、云南香格里拉等地发展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十余家。被告人王某某控制的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则作为料厂负责为**火锅加盟店生产**红锅料、鸳鸯锅等火锅底料。为降低生产成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自己经营的**火锅店或者分布在省内外的各**火锅加盟店回收废弃油脂,并安排人员运回公司供生产火锅底料之用。

因生产标识不全以及水源地保护不过关等问题,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贡井区**镇**村**组的生产活动先后被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自贡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后将火锅底料的生产转至荣县**一民房。2017年12月18日,王某某通过受让方式取得**食品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生产地址后迁至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路**号(综合楼),被告人荣某某任法定代表人。

为防范查处和打击,掩盖使用回油生产火锅底料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四川**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签订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废弃油脂回收协议,以便证实各火锅店废弃油脂由四川**油脂有限公司回收。2018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安排被告人夏某某持成都山和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协议》与贡井区**火锅店、荣县旭阳镇**火锅店、自贡市高新区蓝鹰美庐**餐厅、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贡方冲店、自流井区**火锅店等**火锅店签订虚假回收协议,以掩盖使用回油生产火锅底料的事实。

2018年11月7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被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查获。经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在**食品有限公司及**店、方冲**店依法扣押规格为2.5KG、1.5KG及散装的火锅底料1498.9KG,货值59642元。经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现场搜查,依法扣押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账本、工资表、协议、收款收据等财物共计131件。

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食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期间,销售五斤装和三斤装火锅底料合计186,872公斤,销售累计2,669,367.60元;利润总额为1,786,597.93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童某某被通知到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接受询问;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荣某某、夏某某被传唤到案;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荣县留佳镇家中接受高新分局民警询问;同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中江县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荣某某通过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电脑主机、手机、公司印章、U盘等;

二、书证: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口信息表,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及案件相关照片,自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印章、财务账本、凭证、协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库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废弃油脂回收协议,《工业产房租赁合同》与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到案说明等书证;

三、证人曾某甲、张某甲、郝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康某某、姜某某,吴某某、曾某乙、邹某某、张某乙、简某某、陆某某、杨某乙、温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宋某某、胡某某、祁某某、戴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某、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甲、童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

六、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七、搜查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甲、童某某、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甲、童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荣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甲、童某某、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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