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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莘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莘某甲,曾用名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16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八戒棋牌APP”系赌博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在参与赌博的同时通过分享本人在八戒棋牌内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帮助该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并通过从玩家充值参赌的赌资中获取应用程序回扣的方式营利。期间,王某某发展直接下线莘某甲等2人,发展其他下线15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259元。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八戒棋牌APP”系赌博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在参与赌博的同时通过分享本人在八戒棋牌内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帮助该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并通过从玩家充值参赌的赌资中获取应用程序回扣的方式营利。期间,莘某甲发展直接下线蔡某甲等5人,发展其他下线10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9544元。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八戒棋牌APP”系赌博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在参与赌博的同时通过分享本人在八戒棋牌内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帮助该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并通过从玩家充值参赌的赌资中获取应用程序回扣的方式营利。期间,蔡某甲发展直接下线蔡某丙、闵某某等10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30926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莘某甲、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手机两只;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手机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八戒棋牌APP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被告人莘某甲、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八戒棋牌APP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12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莘某甲、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5726****;1385724****;1366572****;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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