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321987********,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村**组。2012年11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0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32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屯**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0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321989********,水族,初中文化,晨光村村警,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0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莫某某等人一起在白某某家吃晚饭,席间一起喝了红薯酒,23时许,王某某、白某某、莫某某等人又一起到三都县城普罗旺斯休闲吧吃宵夜,吃宵夜过程中每人又喝了6罐雪花啤酒。吃宵夜结束后,白某某跟莫某某借车去都匀看白某某女朋友,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白某某饮酒的情况下还将自己车辆钥匙交给王某某和白某某,得到车子钥匙之后,白某某就叫王某某帮他开车去都匀,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莫某某白色大众牌号为贵J7****越野车从三都县县城往夏榕高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夏榕高速三都县收费站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随后乘坐在贵J7****越野车副驾驶的白某某告诉民警是自己驾驶贵J7****越野车的,被告人王某某也不承认自己驾驶该车辆。民警发现白某某、王某某有浓烈的酒味,于是民警现场对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白某某的酒精测试值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白某某、王某某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乙醇为88.55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乙醇为168.6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前科证明,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韦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莫某某供述与辩解;
5、道路卡口视频光碟;
6、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道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饮酒后还将车子交给王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明知道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还为被告人王某某顶罪,妨害司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被查获后,让他人顶罪,又有犯罪前科,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自愿认罪具结书,真诚悔罪,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539****。
2、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613****。
3、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20****。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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