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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莫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1********,傣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轩岗乡芒**组**组,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将陈某某放置在长乐区江田镇江田村**号**店内的组装战速款二轮电动车龙头锁弄坏,将电线接好,并告诉被告人莫某某打开店门的方法。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进入上述店内盗走陈某某的上述二轮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藏在长乐区江田镇**村**号后面的房子内。同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电动车的部分零配件送至福州销赃途中被陈某某发现,并被扭送至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案发后已追回该被盗电动车发还陈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62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村被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材料、配件报价单、现场照片、零配件照片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相互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关于组装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84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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