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锡**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书林,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单元**室。2006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葛书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应军,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组**号。被告人刘应军200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应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专科毕业,住江苏省南京市**路**号**单元**室。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12月1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日、12月23日,该分局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6日、12月1日,本案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介绍被害人张某某向*甲小贷公司、**路**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乙小贷公司、*丙小贷公司及葛书林高息贷款及向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房产抵押贷款。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谢某某、管某某、刘应军、葛书林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某财物,以帮助张某某办理高利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收取违约金、以贷还贷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带张某某至本市**路**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管某某在核实张某某房产情况后,同意借款15万元给张某某,让张某某向其出具20万元借条,并安排汤某某(另案处理)到张某某家认门,后管某某向张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钱款到账后汤某某以走流程为名,让张某某提现2万元给汤某某,转账68500元给于某某,于某某随后将68500元转账给管某某。此后王某某、谢某某又以收取介绍费为名让张某某转账11500元给谢某某。当天管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1250元给谢某某作为代收的介绍费及返点,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1500元给王某某。张某某该笔借款实际到手10万元。2017年10月4日张某某还款给管某某37500元,11月2日还款给管某某18万元。
被告人管某某实际借款111500元给张某某,通过虚假走账虚增债务至20万,并在张某某已还款37500元的情况下,以违约为名,强行让张某某偿还虚假债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0.6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在明知已由管某某代为向张某某收取介绍费的情况下,再次以收取介绍费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1500元。
2.2017年10月底,因张某某借管某某及*乙小贷公司曾某某借款到期无力归还,张某某遂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借钱,王某某联系刘应军帮张某某借款平账,刘应军遂联系被告人葛书林出面和张某某、王某某谈借款事宜,由葛书林借款30万(实际为葛书林与刘应军共同出资)给张某某,约定借款期限30天,按日计息,日息为百分之一。因张某某借款需用于还债,葛书林、刘应军商量让张某某走虚假流水虚增债务10万元,以保证张某某能偿还债务。2017年11月2日,在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葛书林在华侨路交通银行转账30万给张某某,张某某转账18万给管某某,后葛书林让张某某转10万元给余某某走流水,随后余某某将10万元转账给葛书林。走完流水后葛书林再次转10万元、0.6万元张某某,张某某转账12.5万给曾某某,葛书林、王某某均告知张某某该笔10万元流水是走流程,防止违约。2017年11月13日,在刘应军操作下,张某某以自己名下房产为抵押通过刘应军所在的**公司向吴某某等三人借款80万。当日刘应军隐瞒**公司服务费及利息等费用为3.6万的事实,以收取服务费等为名,让张某某转账给其10.8万;葛书林、刘应军以提前还款也要收取一个月利息为名,强行让张某某偿还包括虚假债务在内的债务共计49万元,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4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3万元;王某某隐瞒已从葛书林、刘应军处分得7万元介绍费的事实,以收取介绍费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刘应军已代张某某付房屋抵押贷款利息1.2万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诈骗金额为13.55万元, 葛书林诈骗金额为9.4万元,刘应军诈骗金额为15.4万元,管某某诈骗金额为10.6万元,谢某某诈骗金额为1.1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葛书林于2019年5月9日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华利国际大厦地下停车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应军于2019年5月27日在本市浦口区**街**号**室门口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小区**幢**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亲属已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2.8万元、3.8万元、5.9万元、10.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余某某、吴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五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19年 12月 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葛书林、刘应军、管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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