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2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至2020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葛某某利用微信群和游戏链接(扎金花)组织张某某、张某亮等三十四人参与赌博并抽头获利,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继续利用微信群和游戏链接(扎金花)组织张某某、张某亮等人参与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王某某涉案赌资184.8845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葛某某涉案赌资86.4397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参赌人员赌资数额明细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文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建立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东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卷宗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