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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唐山市丰南区**街**排**号,居住地丰南区丰南镇**小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唐山市丰南区******,务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唐山市丰南区**村**区**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唐山市丰南区**庄**排**号,居住地丰南区丰南镇**小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街**排**号,居住地丰南区丰南镇**小区**期**-**-**,代驾司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驾车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董某某租住处,在向董某某讨要债务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于1月31日凌晨3时许,强行将被害人董某某推拽到张某某车上,并带至唐山市丰南区,五被告人以对账和讨要欠款为由将被害人董某某拘禁在丰南区一快捷酒店。2019年2月4日9时40分许,董某某在被拘禁的酒店内三楼楼梯处跳下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曹某、董某甲、陈某某等13名证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王某某、王某提供的借条,张某某提供的董某某的笔记本、印章等;

7、丰南区快捷酒店住宿登记及说明;

8、视频、录音资料;

9、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涛

2019年8月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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