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街**街**排**号,无业。202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么某某(2005年3月28日生)经事先预谋,趁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将李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门口的银灰色宝雕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提取发还失主。
2、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么某某(2005年3月28日生)经事先预谋,趁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将一辆停放在丰南区体育馆对面便道上的绿色新世纪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扣押。
3、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事先预谋,趁天黑无人之机,采取改锥撬锁的手段,将邢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门口的一辆黑色踏浪牌电动车盗走。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92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提取发还失主。
4、2020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事先预谋,趁天黑无人之机,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扣押。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0792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二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凭证等书证;
3.证人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丰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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