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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路街**号。2012年3月1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5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77********,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文盲,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栋**室,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1996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日因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单元**室,由王某某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宣某某家中,盗取一条老凤祥牌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587元)、一个老凤祥牌黄金观音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55元)、一个老庙牌黄金平安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98元)、一个老庙牌钻石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71元)及现金900元,后二人离开现场。当晚,王某某驾驶皖******号白色雪佛兰轿车返回老家灵璧县,10月13日王某某将赃物销赃后得款53000元,后通过ATM机向董某某转账40000元。2019年10月24日、11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抓获归案,从董某某位于合肥市**家园**栋**室的家中查获锡纸软硬快开工具、防盗锁快开工具、锡纸盒、锯子、手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

2、证人郜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7、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

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二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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