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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赌博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周至县**镇**村段某某家以办丧事“闹丧”为幌子聚众赌博(摇宝),王某某负责抽头,董某某提供赌博工具和联系部分参赌人员,参赌人数众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65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及部分赌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赌资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5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单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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