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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155X,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告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253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宣化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董**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与被告人董**、宋**(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王**通过手机上注册的“金洋娱乐”APP,以国家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排列3为依托,自设投注规则、吸引彩民投注,由被告人董**、宋**接受彩民投注,收取彩民资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资金支付给王**,后依中奖情况根据输赢向彩民兑付奖金,并从中牟利。被告人王**非法经营金额为956095元,被告人董**非法经营金额为519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董**供述;2、证人丁**、王**、丁**等人证言;3、电子数据;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董**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董**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4万至5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红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王**、董**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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