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住河南省伊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坊**号楼**号,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汝阳县**局临时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西**号,住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介某甲(别名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镇**村**号,住河南省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指定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沁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沁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董某甲等七人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铅弹。2017年11月6日,孟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铅弹353发。经鉴定:扣押的铅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侦查实验: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铅弹数量为771发。
2、2017年5月底,被告人董某甲在网上购买铅弹。2017年7月6日,孟州市公安局从董某甲处扣押铅弹853发。经鉴定:扣押的铅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
3、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在网上购买铅弹。2017年10月15日,孟州市公安局从郑某某处扣押铅弹39发。经鉴定:扣押的铅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侦查实验:被告人郑某某购买的铅弹数量为795发。
4、2017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购买铅弹。为确定被告人马某某购买铅弹的规格,孟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让被告人马某某对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的五种不同规格的铅弹进行辨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辨认出的铅弹系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的铅弹数量为747发。
5、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介某甲经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购买铅弹。2017年7月14日,孟州市公安局从李某乙(另案处理)家扣押铅弹165发。经鉴定:扣押的铅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侦查实验:被告人介某甲购买的铅弹数量为802发。
6、2017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铅弹。为确定被告人张某某购买铅弹的规格,孟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张某某对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的五种不同规格的铅弹进行辨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的铅弹系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铅弹数量为881发。
7、2017年5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在网上购买铅弹。2017年11月6日,孟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铅弹124发。经鉴定:扣押的铅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元素成分。经侦查实验: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的铅弹数量为793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侦查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甲、郑某某、马某某、胡某某、介某甲、张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史艳艳
助理检察员:卫亚旗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小区;被告人董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村;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县**镇**村;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鄢陵县**镇**村;被告人介某甲河南省禹州市**镇**村;被告人张某某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被告人胡某某河南省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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