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八里**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国家机关证件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10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世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德州市**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国家机关证件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7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建姣(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20张、毕业证共4份、企业印章2枚转卖牟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通过王某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共计1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5.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蔡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八千元,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6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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