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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6月1日凌晨、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3次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6月1日下午、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2次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6月18日凌晨及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2次容留郑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5月份,网名为“熊某某”的人通过电报联系上被告人王某某,并让其为熊某某开设的“大赢家”赌博网站提供帮助,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管理了的四个域名网站。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提供shell、卡池,先后收取人民币2600元、24000元;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提供网名信息、做卡池托管,先后收取熊某某人民币3000元、11500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购买高权重网站,收取熊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做域名解析、提供资金盘数据,收取熊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同时折抵了同月2日向熊某某借的25000元;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大赢家”赌博网站做广告词推广,收取熊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大赢家”赌博网站购买苹果企业开发者账号,收取熊某某人民币共计3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蔡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478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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