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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太湖县人,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太湖县**镇**路**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太湖县人,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太湖县**镇**路**街**号。被告人蔡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夫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下载“安庆来来麻将”等用于赌博的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虚拟赌场,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设立的名为“*”、“**”等微信群、闲聊群,向参赌人员发送虚拟赌场的链接网址后,先后组织了刘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等四十余名参赌人员进入虚拟房间从事赌博活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网络转帐方式结算赌资并支付虚拟赌场“台费”。

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二人网上开设赌博场所抽头获利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认定违法收入合计23540元,涉及参赌人员43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王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23000元。蔡某某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立案登记表、户籍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及宿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有关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文书复印件、退交违法所得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7、光盘等视频电子数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设立虚拟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并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蔡某某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中人民币23000元暂存于太湖县公安局、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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