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89********,藏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镇**社区**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2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蔡世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7年10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蔡世彬、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蔡世彬在本市青羊区**小镇**街**号经营“**烤鱼” 店。被害人何某某、许某某在**小镇**街**号经营“**” 店。2020年8月4日21时许, 何某某、许某某与被害人客人涂某某等坐在一桌吃饭,蔡某某因营业拉客中产生纠纷,冲进“**” 店扇何某某耳光;王某某冲进该店,用啤酒瓶殴打许某某的头部;蔡世彬进店后用拳头胡乱殴打在场人员。王某某、蔡某某、蔡世彬造成何某某、许某某及在此劝架的客人涂某某三人轻微伤。
2020年9月8日,蔡某某、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2020年9月13日,蔡世彬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蔡世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蔡世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世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昱入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29****;被告人蔡世彬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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