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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11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河南省郑州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2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王某某、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柬埔寨设立“澳门万豪”的赌博公司及网站,在该网站以会员充值的方式开设赌博平台,在平台上提供有百家乐、捕鱼、炸金华等赌博方式,供参赌人员在网站上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起在柬埔寨万豪网络赌博公司工作,被告人薄某某自2018年起在柬埔寨万豪网络赌博公司工作,二人工作岗位均为公司客服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收取参赌人员充值赌资、收取参赌人员充值后为参赌人员的赌博账户上分,根据参赌人员提交的出款申请为参赌人员打款、使用网站自带客服系统为参赌人员解答问题等。经审计,该网站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共注册会员账户46460个。网站注册会员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25日攻击充值326725546元,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共计提现411516564元。网站注册代理商共计102个,其中接受会员充值和提现的代理商31个。

2020年6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通过电话将被告人薄某某传唤至该局。2020年4月22日上午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分局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内抓获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赌博网站的鉴定报告;

4、辨认笔录:王某某、薄某某对赌博公司人员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薄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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