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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薛某某等人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路**期**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栋**房,曾于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利用106、易信通等平台发送诈骗信息,谎称被害人的信用卡被冻结,诱骗被害人拨打诈骗信息内预留的电话,在接到被害人电话后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要求被害人输入自己银行卡的账号、密码,并通过预先在电脑安装的“比对系统”软件和SIM卡解码器读取上述银行账号及密码,之后继续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银行卡交易码并盗刷其银行卡内现金充值到赌博网站或者要求被害人直接向赌博网站的充值账户汇款,最后由王某某负责将赃款提现。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与王某某、薛某某一同实施作案。三人作案获得的赃款统一存入王某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在扣除房费、伙食费等支出后,剩余的钱款由三人平分。直至2020年4月1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部分

(一)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谢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号码(1314932****),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获取了谢某某的**银行账户(账号:625809164043****)的密码及交易验证码,随后在谢某某不知情下盗刷其银行卡内的现金10000元。

(二)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卢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1307682****),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获取了卢某某的**银行账户(账号:622600358067****)、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226201101593****)的密码及交易验证码,随后在卢某某不知情下盗刷其银行卡内的现金合计16500元。

(三)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许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1757600****),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获取了许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700326000083****)的密码及交易验证码,随后在许某某不知情下盗刷其银行卡内的现金4494元。

(四)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苏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1757600****),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获取了苏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12829434**** )的密码及交易验证码,随后在苏某某不知情下盗刷其银行卡内的现金4088元。

(五)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孙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1476940****),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获取了孙某某的**银行账户(账号:625809164043****)的密码及交易验证码,随后在孙某某不知情下盗刷其银行卡内的现金合计21677元。

二、诈骗罪部分

(一)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杨某某拨打了虚假信息内预留的电话(1581603****),并以解封信用卡为由让被害人杨某某用其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2848206816304****)向赌博网站的充值账户汇款了11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扣押材料、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中王某某、薛某某参与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合计56759元,数额较大,刘某某参与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合计30259元,数额较大,该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邱智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薛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刘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量刑建议书》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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