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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薛某某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排**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018年9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018年9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区**排**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018年9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梁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燎原煤站的院子建设物流仓库,并将该建设工程承包给金某某,金某某雇佣被告人丁某某为具体施工现场指挥负责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而为其办理假证并让其驾驶挖掘机进院施工。期间,张家口市传输局工作人员多次到该工地提醒施工人员不得在靠近国防光缆处施工且施工现场有明显国防光缆标识。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应当预见施工场地下方有国防光缆而未尽到注意义务,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挖掘机施工的过程中将国防光缆挖断,造成66389部队军线系统阻断90分钟左右。案发后,工程施工方已委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损坏国防光缆线路进行迁改,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本;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线路迁改代办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段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梁某某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工程施工方已委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损坏国防光缆线路进行迁改,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保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联系电话:1803236****;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8333****;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区**排**室,联系电话:1532427****;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物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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