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袁某某妨害作证、伪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袁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9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袁某某、亲戚谭某某等人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环城路辅道圃园立交桥路段,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王某某靠边停车并从驾驶位爬到后排座位,指使后排的谭某某爬到驾驶位顶替其充当驾驶员接受交警酒精检测。被告人袁某某作为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机调查询问时,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王某某隐匿上述犯罪事实,导致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卡口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