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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袁某某等5人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7********,汉族,大专毕业,虞城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公寓**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汉族,本科毕业,商丘市**院副院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睢阳区**西路**新村**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68******,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汉族,高中毕业,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西路**药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9********,汉族,初中毕业,原商丘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局家属院**号楼**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12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了骗取该补贴资金,从商丘、北京等地购买多辆旧车,并经他人介绍获取孙某某、王某乙等65名新车及车主相关资料,后将旧车过户到新车车主名下,将旧车交由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报废,王某某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孙某某到相关部门假借新车车主的名义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此手段共计骗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112.1万元。补贴资金全部被被告人孙某某取出占为己有。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骗取该补贴资金,从商丘、北京等地购买多辆旧车。被告人袁某某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以每辆新车及车主相关信息一千元的价格,从商丘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老板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取张某某、李某等49名新车及车主相关资料。被告人王某甲以每套信息给李某某100元的好处费授意李某某给袁某某准备相关资料。后袁某某将旧车过户到新车车主名下,将旧车交由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报废,王某某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后袁某某到相关部门假借新车车主的名义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被告人袁某某利用此手段共计骗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88.2万元。补贴资金全部被被告人袁某某取出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旧车用于套取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仍然帮助二人报废车辆,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犯罪数额为200.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二人明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新车相关资料骗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仍然给袁某某提供新车及车主相关资料,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犯罪数额为8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党员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8年2月28日21时13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A*****黑色**牌小型汽车沿河南省虞城县**路由*向*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雪斌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十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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