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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22000********,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20010********,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要某某多次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南岸小区、青年新城小区、靖湘园小区、信息大厦小区、紫竹园小区、青年社区二期小区、祥馨小区、纳丹堡小区、雷捷时代小区,通过用手掰动盈利式饮水机外壳的方式,盗窃饮水机内的硬币,盗窃数额37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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