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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2012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结伙至桐乡市**镇**小区**号被害人俞某某家中,采用翻围墙、踹门等手段进入后窃得中华牌香烟两包,价值90元。

2.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结伙至桐乡市**镇**村**村**号被害人陆某某家中,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后窃得房间内4700余元现金及金银首饰若干(价值7549.1元,部分物品无法估价),总价值12000余元。

3.2019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结伙至桐乡市**镇**村**埭**号被害人屈某某家中,采用踹门的手段进入后窃得房间内金戒指一枚,价值2157元。

4.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结伙至桐乡市**镇**村**塘**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进入后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结伙至桐乡市**镇**村**塘**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采用翻围墙、溜门等手段进入后窃得房间内保险箱一个(无法估价,保险箱内无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足迹鉴定、估价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五起,窃得财物价值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兴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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